维修要求:
1、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光源及隔热情况应符合要求。
2、使用电池应与有效证明文件相符、状态指示灯应正常。
4、连续3次按试验按钮,标志灯具应能完成自动转换。
5、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本身标称应急工作时间。
6、维修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区域更低照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7、光源与电源分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维修时,灯具位置应有清晰可见的消防应急灯具标示,电源的试验按钮和状态指示灯应可方便操作和观察。
检查应急照明电源维修工作:
1、检查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场所应符合要求。
2、供电应符合设计要求、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应急工作时间。
4、输出线路、分配电装置、输出电源负载应与设计相符,且不应连接与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无关的负载或插座。
5、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主电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,主电状态用绿色,应急状态用红色。
6、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自复式试验按钮(或开关),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开关。
7、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、电池电压、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,并应设主电、充电、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,主电状态用绿色,故障状态用黄色,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。
8、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以手动、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,且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强制应急启动按钮。
9、每个输出支路均应单独保护,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正常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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